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06-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如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合同有效性经常成为当事人必争焦点之一。
本文试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谈点粗浅认识。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包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无效。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若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有效。
(二)无资质承包人借用有资质承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规定可见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关于中标无效的情形,由于内容较多,将在下一期文章中具体介绍。
(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五)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情形主要有: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
工程价款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和工程价款,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另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以上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损失赔偿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法院裁判时主要考虑的有: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来源网络)